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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3月3日

    杨军、青岛逸丽源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聚鑫瑞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 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朱刚国:我院受理原告韩洪刚与被告朱刚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李哥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张永刚: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庆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 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胶州市人民法院洋河法庭(九龙社区驻地)公开开庭,逾期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胶州市人民法院

    白学栾:本院受理原告孙玉娟、孙维民、孙维华诉你继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 0281 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继承人孙维林所有的养老账户金10478.13 元,原告孙玉娟继承1700元、原告孙维华继承850 元、原告孙维民继承850元、被告白学栾继承17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 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458元,原告孙玉娟、孙维华、孙维民各承担433元,被告白学栾承担159元。

    胶州市人民法院

    高入贵、山东高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老机场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71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4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年4.35%),2019年8月20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19 日至2020年6月19日立案之日利息数为 11150元)。及律师费、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胶州市人民法院

    朱其民、郭晶:我院受理原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其民、郭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李哥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孙秀梅、青岛英达雅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刚诉你们、孙先龙、武家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0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们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关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陈涛、许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03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涛、许平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7月28 日的借款本金 260372.52 元、利息 11357.91 元、罚息 581.8 元,共计 272312.23元;二、被告陈涛、许平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 88号3号楼3单元5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陈涛、许平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5 元,保全费2020 元,公告费 1200元,合计8605 元,由被告陈涛、许平、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张艳磊、王福起、冷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03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艳磊、王福起、冷强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7月28 日的借款本金263882.31 元、利息11530.63元、罚息554.21元,共计275967.15元;二、被告张艳磊、王福起、冷强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 88号1号楼1单元401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张艳磊、王福起、冷强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0元,保全费2020,公告费1200元,合计8660元,由被告张艳磊、王福起、冷强、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方宏伟、宋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81民初103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方宏伟、宋果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 2020 年 7 月 28 日的借款本金215398.01、利息 8565.17 元、罚息 528.93元,共计224492.11元;二、被告方宏伟、宋果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20年7月 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 88号2号楼2 单元402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方宏伟、宋果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7元,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7587 元,由被告方宏伟、宋果、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冯子胥、鲁佳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 0281民初 103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冯子胥、鲁佳祺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 2020年7月 28 日的借款本金247791.54元、利息10940.41元、罚息 699.89元,共计259431.84元;二、被告冯子胥、鲁佳祺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20年7月2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 88号3 号楼1单元301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冯子胥、鲁佳祺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1 元,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8311元,由被告冯子胥、鲁佳祺、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钱荣双、崔永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你、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 0281民初 103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钱荣双、崔永刚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至 2020年7月 28 日的借款本金355159.29元、利息11666.84元、罚息 382.86元,共计367208.99元;二、被告钱荣双、崔永刚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2020年7月2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三、被告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胶州洋河镇冷家村社区营里路 88号1 号楼3单元501户的房产抵押登记生效时终止;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钱荣双、崔永刚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8 元,保全费247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0478元,由被告钱荣双、崔永刚、青岛晟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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