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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

    张玮、侯姗姗: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 169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耿明聚对你们享有的债权已经在 2020 年11月 1 日转让给窦同聚,请你们向窦同聚履行剩余债务。窦同聚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 路 5 6 4 号 ,电 话 :13061041982。

    耿明聚、窦同聚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