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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为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设立专项基金

    本报讯(记者  孙永泉) 7月31日上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8月1日起,政府出资设立初期规模50亿元的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基金,专项用于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

    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 2 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 ,给予最长2年贴息。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廖发银介绍,对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帮扶对象,针对其困难类型分类施救,设有重大疾病专项救助,特困人员一次性帮扶,意外变故造成特困难的一次性援助。

    《指导意见》指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正式在编职工。退役士兵与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申请条件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

    岗位开发坚持因岗选人、按需开发,以县(市、区)为主体,充公考虑退役士兵优势特长,统筹安排,多样化、多层次开发岗位,不开发没有实质工作的岗位,探索在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开发岗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退役士兵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根据岗位开发情况,分批安排上岗。

    薪酬待遇(含社会保险)包括基础薪酬和考核奖励。基础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奖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 执行。薪酬待遇已经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6倍的,可以继续执行。指导意见还明确了终止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的情形,以及退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