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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新规征意见 3类单位逐步转企

  • 日期: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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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新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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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编制、转企改制……事业单位的管理话题一直备受关注。记者4月27日获悉,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山东省制订《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事业单位与行政职能“脱钩”

    根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举办主体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

    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各级直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其举办主体内设机构的规格。

    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或不纳入编制管理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由财政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

    对公益一类和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对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企改制或不纳入编制管理。

    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标准,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等实际情况核定,实行动态调整、分类管理。事业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编制。

    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超编进人逾期不改处分相关领导及人员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任务、编制数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的;

    (二)超编进人或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将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情况向社会公开。

    出现这些情况事业单位应当调整、撤销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调整:

    (一)举办主体、职责任务、机构名称、机构规格、类型、经费来源、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等需要调整的;

    (二)需要合并或者分设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撤销:

    (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履行职责任务的依据已经不存在的;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五)合并或者分设后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的;

    (六)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超过12个月未组建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

    (七)被依法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八)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调整、撤销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调整、撤销的方案。举办主体不及时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