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公告 第4版

法院公告

    青岛芳华舒韵教育文化有限公司、张文枭:本院受理的(2022)鲁 0285民初 6556号原告李敏诉你们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西市人民法院

    青岛致美万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鲁0285民初6216 号原告青岛德质木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西市人民法院

    唐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3 民初10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宋洁琼、宋金修、宋素兰、青岛文扬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3民初 1039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宫国鹏: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执行人宫国鹏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守清: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执行人刘守清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魏忠: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执行人魏忠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执异5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方伟平: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执行人方伟平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韩世林: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执行人韩世林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庄兴兰: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执行人庄兴兰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海燕: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执行人于海燕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进明: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执行人赵进明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 0202 执异11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吴友洪: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执行人吴友洪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 0202 执异10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姚长达: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执行人姚长达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宝旭、于淑爱: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执行人李宝旭、被执行人于淑爱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执异1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业胜:本院受理申请人左文波与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业胜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鲁0202 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鹿理山:本院受理原告王炯鹏与鹿理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鲁0211民初172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段三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被告段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段三才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 270676.08元、截至2022年7月18日的利息15458.38元,以及自2022年7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答辩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邵俊河:本院受理原告吴宝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 民初1434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邵俊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吴宝善偿还借款本金19769元及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彦均、青岛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 民初 966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刘彦均对(2020)鲁0202民初74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合同编号为 AA19100688CCX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为限;刘彦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付元森: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5746.78元、电梯费1915.49元,合计7662.27元;2、依法判令被告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答辩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晓英: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7508.05元、电梯费 2502.5 元、电费 72.09 元,合计10082.64元;2、依法判令被告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十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闻秀云: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11469.15元、电梯费 3823.2元、电梯维修费 1435.8元、外墙维修费 679.7 元、下水管改造费 156.5,合计17564.35元;2、依法判令被告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十一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翔、青岛明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仲康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修理费27000元;鉴定机动车损失评估所花费1200 元;(以上合计282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价值贬值损失 8000元;(以上1、2项合计36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案号:(2023)鲁0202民初1271号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西:本院受理原告赵新健诉于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202 民初13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起诉要点: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鲁 B25EA3 车辆停运损失费2400元(8天*300元一天);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栾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 民初120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欠款本金24930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2元,公告费450 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兰永宁: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 民初120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偿付欠款本金151799.21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593 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兰永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珍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保全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人民币 57089.61元(其中本金29955.41 元、透支利息656.32 元、表外利息22550.48元、违约金3927.4元,暂计至2021年4月5日)及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二、本案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欣: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1049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 497254.51元、利息21144.81元、罚息870.2元、复利739.92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2年11月26 日,另自2022年11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875 元,保全费3070元、公告费1200 元,共计 13145 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徐宗强: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江西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 271490.71 元、利息14718.78 元、罚息1175.45元、复利684.89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2年12月14日,另自2022年 12月 1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471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8691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董振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7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51179.66元,利息(含罚息)22330元(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10月21日,另自2022年10月22 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65元,诉前保全费 2975元,共计11640元,由原告负担 773元,由被告董振华负担 10867 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克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 民初1214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 4367455135888399 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96393.78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509元、公告费900 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杨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202民初121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4895920323827989 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69821.64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883元、公告费900 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马聚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民初 12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 4895920200545118 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141057.03 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 24%)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 3474元、公告费 900 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兰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民初 12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 4895920335805437 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13046.52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 243元、公告费 9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周子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民初 12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 4367455021300509 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47805.7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246元、公告费 9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杨晓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民初 12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 6253634005347395 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51967.74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332元、公告费 9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任红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 0202民初 12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 4895920352329980 信用卡项下欠款本金27983.66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 610元,公告费 9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