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综合 第4版

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公 告

    川港(山东)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明德诉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川劳人仲案字〔2022〕第 710号),现本委依据《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现定于2022年8月31日15时30分在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淄川区般阳路 266号 408室)开庭审理此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开庭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