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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东营市宏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声菊:

    根据我与胡烟台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已经对贵方享有的东营区人民法院(2008)东商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 胡 烟 台 ( 公 民 身 份 号 :372328196510052712),请贵方将该款项支付给胡烟台。

    特此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人:山东省博兴县兴盛棉业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