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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经开:

拒不执行判决, 3名“老赖”获刑

    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近日,经日照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照经开区人民法院对三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作出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丁一、王翠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胡月一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拒执入刑”是经开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推进破解“执行难”工作的一个有力抓手。过去案件执行存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力量不足等问题,拒执现象让执行措施出现“失灵”。如何准确高效打击拒执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倡导社会诚信?

    2020年以来,日照经开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公安分局联合出台《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构建资源整合、智能聚合、打击联合的三方治理格局。三方在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操作流程中理顺了衔接、配合关系,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不断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更加有力。

    为实现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精准化、智慧化、有效化,公检法三家建立了三方联通的“对话平台”,创新设立会商制度,明确作为案件处置、信息集聚、处罚量刑的枢纽,加强综合协调。对于是否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存在意见分歧的,由共同会商研究。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对存在争议、难以定性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确定案件性质,提出合理意见、建议。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三方联动让执行更有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联动机制赋能。”据介绍,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积极履行民事判决、裁定中认定的法律义务也是破解执行难的强有力手段。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或者执行法院出具从轻处罚的意见建议后,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从轻、从宽处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在一审宣告判决前,被告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同时,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此外,还不断深化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务公开工作,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社会各界参与执行监督,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减少社会对抗,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截至目前,检察机关通过与法院、公安的联动,使41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累计执行案款120余万元,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构成拒执罪的 5人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案例一】

    2009年,丁一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王福死亡,经法院审理,判决丁一赔偿王福家属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 22.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经法院依法执行程序,被告人始终未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期间,被告人还有使用他人名义购置财产、 故意不主张个人合法债权的行为。后经侦查机关对丁一拒不执行判决案立案侦查,丁一将执行款6.7万元交至法院。

    【案例二】

    王翠与某保险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经日照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翠10日内偿还保险公司代偿款8.5万元及违约金、保险费 0.5万元,负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王翠在相继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文书后,一直不予履行。经查,2019年 12月至2020年 11月间,王翠的银行账户交易频繁,且有多笔在大型商场、休闲场所以及名酒行等处所的大额消费记录。

    【案例三】

    2012年 2月,胡月一为朋友一笔36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后经日照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胡月一承担连带责任。为逃避履行民事义务,胡月一将其名下的另一处房产出售,始终未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 12月,侦查机关对胡月一立案侦查,胡月一支付申请人欠款5万元,并约定余款于2021年 2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胡月一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