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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27日

    保全申请人郑来娟与被申请人陶澜、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9 月29日作出(2021)鲁 09 民初22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依法查封对被申请人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肥城市肥桃路以南,282 乡道 (向阳街 )以西的万联广场地上一至四层及地下一层约计47000 平方米的建筑物查封(查封价值以 57294900 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自 2021年 10 月 14 日至2024 年10月13 日。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保全、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协力机械设备成套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嘉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协力机械设备成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 78334元;2.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为案涉购销合同的纳税义务人,判令被告为原告开具购销合同所购买设备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赔偿原告因被告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韦博语言专修学校、青岛根润立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永欣、张健、邵晓军、根润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宝润达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德阳 (法定代理人:王光伟)与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 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青岛韦博语言专修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德阳退还培训费37210.93 元;二、驳回原告王德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怀雨、林平: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刘怀雨、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 3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60288.62 元、利息罚息5872.04 元以及自2021 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罚息和律师费损失8928 元;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共6059 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广东滇来坊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广城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 0202 民初 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韦博语言专修学校、周永欣、张健、邵晓军、根润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宝润达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高迎娣与青岛韦博语言专修学校、青岛根润立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永欣、张健、邵晓军、根润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宝润达电梯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 0202 民初 6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青岛韦博语言专修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迎娣退还培训费2233 元;二、青岛根润立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迎娣退还培训费11383 元;三、驳回高迎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郭策、付雪:本院受理原告徐馥洲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自 2020 年 6 月11 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分段计算:①以 40万元为基数*年利息 24%*2020 年 6 月 11日起至 2020年8月19 日期间;②以 40 万元为基数*年利息15.4%*2020 年8 月20 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期间;)。2、判决原告对被告1名下的用于本案抵押借贷的坐落于胶州市福州南路 77 号蔚蓝半岛北区小区 11 号楼1单元 402户房屋【鲁(2017)胶州市不动产权第 0017410号】优先受偿。3、判令两被告偿付咨询服务费48000 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 900 元、律师费 182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1、2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戚健、张盈:本院受理原告张智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17172.60 元(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 年 9 月 16 日起按年息 24% 计算至2016年5月1日为117172.60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43311.78 元(逾期还款利息以 3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5 月2 日起按年息24% 计算至 2020年8月 19日为309895.89元;以 300000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暂计算至2021 年 5 月10日为33415.89元,最终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以上3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760484.3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烟台泰隆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唐山德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许树林、许倩倩、张维、董光元: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信文定举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述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 执异391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高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告高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 3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透支消费本金 61164.78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确定的标准计算,但合计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 计算为限);二、被告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分期贷款本金 145000元,利息2827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梁彦祥:本院受理原告王宗辉与被告梁彦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55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梁彦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原告王宗辉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镇江路 99号3单元 502 户房屋;二、被告梁彦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王宗辉自2020年 11 月 2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按照每年20000 元计算的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三、驳回原告王宗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润嘉服饰有限公司、董云利: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阳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青岛润嘉服饰有限公司、董云利(2021)鲁0202民初3511 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青岛润嘉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阳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4557.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4557.32元为基数,自 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青岛润嘉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阳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元;三、董云利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董云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润嘉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 50 元、保全费120 元、公告费1650 元,共计1820元,由两被告负担。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藤渡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世通美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世通美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藤渡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世通美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21)鲁0202 民初 596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依法判令被告藤渡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世通美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藤渡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世通美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以 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 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16 日为3090元;3.被告北京世通美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藤渡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世通美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珊珊、邵铄婷、张伟、林润东:本院受理原告兴泰和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判令四被告返还原告 130 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以 13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 7 月1 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 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吴玉美、刘永平、刘淑芳: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轩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美、刘永平、刘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要求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售购车款256939 元,利息431657.52元;共计 688596.52 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仟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杨为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仟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为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 0202 执异381 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金色阳光数码输出有限公司、高治中、王迎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 0202 执异 38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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