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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青岛春喜昌达电气有限公司:

    我局2020年4月7日向你公司作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胶环罚字 [2020]027号),要求你公司缴纳罚款陆拾万元整,根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 0281行初 225号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行终509号判决书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主动缴纳罚款陆拾万元整和逾期加处罚款陆拾万元整,共计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胶环催字 [2021]第 03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领视为放弃权利和送达。特此公告。联系电话:82289268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