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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上不是我签的字﹄

    “我终于有希望翻案了,真是太谢谢检察院了!”焉先生接到抗诉通知书后,激动地向乳山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

    “您的银行账户被查封了,征信受到影响,因此无法办理贷款。”听到这句话时,在房产中心办理贷款买房的焉先生顿时一头雾水,“购房定金已经缴纳,如果办理不了贷款,不仅房子买不成,定金也会打水漂。”

    得知这个消息,焉先生赶紧来到银行了解原因。原来自己被法院强制执行并被查封了账户,不知何时在借款合同中保证人一栏签名按印,成为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保证人。法院依据该证据判决焉先生对1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已经强制执行。

    该案基本案情并不复杂,借款合同显示的贷款数额是 10 万元,借款用途是购车,借款期限为两年,合同中同时还约定了利率、违约责任等,以上这些要素构成了一笔普通的民间金融借贷案件。

    “我根本不知道有这个案件,也从来没收到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而且担保书上的名字和手印都不是我的,为什么要我承担这个不明不白的债务,我请求检察院抗诉监督。”心急如焚的焉先生走进乳山市检察院,称自己从来没有申请过此笔贷款,对法院诉讼更是毫不知情,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原审判决。

    2020年 6 月,检察机关依法受理了焉先生的监督申请,并迅速展开调查。

    根据焉先生的申请,乳山市检察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笔迹和手印鉴定。经鉴定,借款合同上担保人处的签名和手印均非焉先生本人所写、所捺。随后,乳山市检察院将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送达给焉先生和原审原告,双方对该司法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乳山市检察院认为:鉴定意见书作为新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主要证据系部分伪造,且原审审判程序存在部分违法情形,该案涉嫌虚假诉讼。同年 9 月初,乳山市检察院依法提请威海市检察院抗诉,威海市检察院采纳抗诉意见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抗诉书。 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查办虚假诉讼案件最大的难点是调查取证,虚假诉讼行为人大多采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手段非常隐蔽。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必须充分进行调查核实,以获取真实证据。”乳山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李静贤说。李静贤  李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