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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我们驾驶船舶使用国家禁用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触犯了法律。我们认罪认罚,认识到违法的危害性,损害了生态资源,破坏了生态平衡,现我们认真悔改,以后保证遵纪守法。”近期,由平度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海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3名被告人在本报进行了公开道歉。

    2019 年年底,隋某某雇佣魏某、盛某某驾驶渔船,通过“双船有翼单囊拖网”的方式,使用远小于国家规定的网目尺寸的网具,在威海76 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经鉴定,涉案鳀鱼达26298公斤,对捕捞区域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平度市检察院在审查3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捕捞刑事犯罪事实的同时依法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为实现最佳公益保护效果,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该院对隋某某等3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诉前公开听证,并邀请2 名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事实认定、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受损等内容,对隋某某等3人应受刑事处罚,并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释法说理,受邀参会的人民监督员也积极提问发言、献言献策,推动和解协议最终达成。隋某某等3人在听证会上表示,他们深刻认识到了非法捕捞行为不但触犯了刑法,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愿意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并同意通过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的形式积极赔偿、修复受损生态。

    2020年11月 25日,平度市检察院依法向平度市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辩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平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隋某某、盛某某、魏某某于2021年3月 31日前在山东省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隋某某、盛某某、魏某某在非法捕捞海域采用增值放流许氏鲉鱼苗36.52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于2021年7月 20日放流完毕;被告人隋某某、盛某某、魏某某将购买鱼苗款30万元交至平度市法院账户,用于购买鱼苗;在增殖放流时,由公益诉讼起诉人平度市检察院与其他机关监督执行。

    张明言  段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