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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债权转让通知

    辛崇玉、范晓文:

    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郯城宝广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辛崇玉、范晓文所享有的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确定的的全部债权(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一并转让给郯城宝广聚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债权及与该债权相关的一切权利也一并转让。

    现向辛崇玉、范晓文通知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郯城宝广聚商贸有限公司已成为辛崇玉、范晓文的债权人,请辛崇玉、范晓文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向郯城宝广聚商贸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特此通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郯城宝广聚商贸有限公司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