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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月27日

    范世文、董军玲、第三人青岛斌瑞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茂新诉被告范世文、董军玲、第三人青岛斌瑞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请求依法确认两被告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就第三人欠付原告的劳务费56000 元及利息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偿付责任;2、诉讼费及其他法院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鹏玮:(2018)鲁0202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为(2020)鲁0202执2200号,现责令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过户、解封),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解除王鹏玮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号68号楼 3单元904户房产的查封并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张志民名下。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裴春美: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闽江路支行与李庆军和你金融借款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 执异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韩同新为 (2020)鲁0202执258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向阳源水产有限公司、隋双胜、李向萍、姜向阳: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你金融借款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曲娟为 (2015)南执字第274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玉柘木业有限公司、张守玉、段跃洪: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西路第一支行与你金融借款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青岛钉果项目管理实施有限公司为 (2019)鲁0202执280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山东东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姚树学:本院受理申诉人姚惠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0202民再15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要点:1.撤销(2019)鲁0202民再 1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三项,依法改判,驳回薛秀美全部诉讼请求;2.撤销(2013)南商初字第3042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依法改判,驳回对姚惠的起诉;3.薛秀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雷亚朋:(2016)鲁0202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为 (2017)鲁 0202执832号,恢复案号为(2020)鲁0202执恢138 号,现责令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过户、解封),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解除雷亚朋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韩海路77-5号1-3层房产的查封并将上述房产过户至温宁宁名下。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郑孟梯、姜轩连、湖南新凤祥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商跃明、周文辉与被上诉人王义善、郑孟梯、姜轩连、湖南新凤祥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陶渊智: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彩香诉被申请人于萍,刘美红,王长城,闫晓霞,张凤娜与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7民监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怀滨: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王家信诉被申请人蔡世欣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 07 民申3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新技术研究所: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潍坊市科学技术局及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9)鲁0791 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5 分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肖永勤、纪献义与被执行人任兴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任兴春之妻冷凤英名下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号为川BNG012号。因上述被执行人住所不详或住所变更,无法直接或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临精评字(2020)第337号评估结论书》,评估项目川BNG012号路虎车价值,具体情况详见评估明细表。评估价值为 142000.00 元。如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鉴定结论后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重新评估鉴定,异议书或申请书应附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二、(2021)鲁1302执恢19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任兴春之妻冷凤英名下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号为川BNG012 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即视为送达。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骆小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骆小龙位于临沂市金麟花园13号楼 3-4-1、-119室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及室内装饰物价值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主房 847080.00 元、配房99062.00元,评估总价值为 946142.00元。因无法获取被执行人骆小龙的有效送达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或公证送达。现依法向被执行人骆小龙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告知书、拍卖裁定书,请于见到本公告7 日内到本院执行大厅6号工作室领取,未到庭领取的,公示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公示期满后起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冯德强:原告临沂恒安劳动保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1302民初12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冯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恒安劳动保护用品有限公司货款36843.35元及利息(以36843.35元为基数,自 2020年 7月2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缪华富、何才陈:原告宋元娇与被告宁波华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缪华富、何才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1302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缪华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元娇货款513600 元及利息(以 513600元为基数,自 2017年 1月18 日起至 2019年 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 2019年 8月20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宋元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8元(已减半),由被告缪华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高新区阜康印刷厂:本院依据(2011)岱商初字第435 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为三、泰安高新区阜康印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处置泰安高新区阜康印刷厂名下抵押的位于泰安市北集坡镇篦子店村1 号、2号、1至 2层3号、4号(泰房权证泰字第114538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拍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为送达,送达期满后第三日来本院执行指挥中心选择评估机构,逾期将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及顺序。领取评估报告的时间为送达期满后的第30日,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在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告,公开拍卖上述涉案房地产。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郭学义、刘莉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郭学义、刘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招远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5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于公告到期后 15 日内到我院选择评估机构。(2021)鲁0685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学义所有的位于烟台市南山丽景 28号楼 2201号房产一处。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招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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