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垦利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催告书
垦住催字〔2021〕001号
东营市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 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垦配套费决字〔2020〕第012号《垦利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无法送达,于 2020年12月 15 日在《山东法制报》刊发了垦配套费决字〔2020〕第 012号《垦利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你单位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垦配套费决字〔2020〕第012号《垦利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规定义务。逾期仍拒不履行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8日
垦住催字〔2021〕001号
东营市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0年12月1 日向你单位邮寄了垦配套费决字〔2020〕第012号《垦利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无法送达,于 2020年12月 15 日在《山东法制报》刊发了垦配套费决字〔2020〕第 012号《垦利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你单位在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垦配套费决字〔2020〕第012号《垦利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规定义务。逾期仍拒不履行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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