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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下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的意见

以罗庄法院褚墩法庭家事案件审理情况为样本

  • 日期: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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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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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在继承婚姻法及4个司法解释、1 个人大解释的基础上,通过第1040条至1092条共 53个条文对调整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作出了具体规定。民法典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除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离婚冷静期之外,还有很多修改和亮点:1.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写入法典;2.扩展了家庭成员范围;3.增加婚前重大疾病告知;4.胁迫结婚撤销请求权时限问题;5.离婚冷静期制度;6.规定法定离婚情形;7.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8.新增夫妻债务“共债共签”;9.离婚协议应当处理子女、财产及债务问题;10.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异议起诉权;11.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等内容,在继承婚姻法四个司法解释和家事审判试点意见基础上进行了重大修改,对当前的家事案件审判具有重大指引作用。

    二、罗庄区法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受理情况

    本文所说的家事案件范围为婚姻家庭案件,案由主要包括离婚纠纷、分家析产、抚养、扶养、赡养纠纷、同居关系、婚约纠纷、继承纠纷、探望权等。统计分析近三年来罗庄法院受理婚姻家庭案件情况,家事类案件每年约计 900余件,占到全年民事类案件15% 左右,2020年上半年(截至2020年7月)全院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600余件。以褚墩法庭收结案数量及结案方式为例,褚墩法庭在2020年上半年收案数量266件,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110件,占比41% ,单纯离婚纠纷案件数量 87 件,占比33%,调解或判决离婚数量 27件、判决不离婚32件,撤诉19件,各类结案方式约为 1/3,因为婚姻家庭类案件主要分案在法庭,所以人民法庭是处理家事纠纷的主要力量,家庭审判改革首先要从人民法庭开始。

    三、当前家事审判改革推进情况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事案件的审理,不仅要严格依法裁判,更要传承家庭美德,倡导优良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自 2016年6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经过两年的试点,在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试行)》,意见49条,对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审理规程、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具体规定。2018年8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 ,制定了家事审判工作规程,倡导优秀齐鲁传统文化,提出家事案件审判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各界参与、专业介入”工作机制,坚持“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扶弱势”的原则,推动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家事审判改革以来,罗庄法院审判团队建设尚未统一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团队,家事纠纷案件主要集中由各人民法庭审理。

    四、当前家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褚墩法庭根据自身受理案件特点,高度重视家事审判工作,从离婚强制调解前置、离婚案件审理要素表、财产申报表、发布人身保护令、邀请人民调解员、组织社区调查、回访等方面做了探索和尝试,取得一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了家事案件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如下:

    1、离婚过于随意与离婚久拖不决现象并存。离婚冷静期制度入民法典受到社会热议,但离婚冷静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已经有试点法院在做,离婚冷静期解决了夫妻冲动型离婚、草率离婚情形,有利于培树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对于家庭矛盾解决起到缓冲作用。但实践中没有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对离婚案件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习惯性做法“首判不离”,造成死亡婚姻不能很快得到解决,对当事人、子女、老人甚至家庭带来伤害,在明显符合离婚条件下,人为设置婚姻冷静期或判决不准予离婚可能引发负面问题。

    2、对于妇女、儿童、老年人弱势群体的保护不足。离婚案件处理中,存在既得利益占有者占优问题,基于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执行的难度,在离婚当事人已经分居情况下,存在占有孩子一方抚养子女支持率高,占有财产一方分的财产多现象;不占有子女一方主张孩子抚养权较难,要求分割财产不易问题;对于离婚案件中举证处于劣势的一方,或者处于无人愿意抚养的残疾儿童或被赡养人方面司法保护不足等。

    3、家事案件调解强制前置依据不充分。民事诉讼法对婚姻家庭案件规定了调解前置程序,但实践中因为调解需要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家事调解存在走过场、调解前置虚化问题,除非当事人已经达成初步意愿,否则庭审前强调调解的效果不突出。

    4、家事纠纷的调解能力不足,缺乏专门家事审判团队。由于没有专门的家事审判团队,对于家事案件的审理还用审理一般财产类案件和商事审判做法,沿用传统的审理思路,各自为战,个人办个人的案子,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应准予离婚的裁判尺度不统一,不准予离婚理由都一样,准予离婚情形各有各的不同,损害了司法权威。另外调解能力因人而异,社会经验和阅历不同调解效果各异。

    5、家事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有效实施。对于家事案件的处理,依然存在人民法院单打独斗局面,人民法院与司法、教育、妇联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和联动机制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没有调动起来。

    6、家事纠纷案件没有独立的考核机制,法官调解的积极性不足。家事纠纷案件中的离婚案件目前多被视为简单案件,属于法官职业的入门案件,并且首判不离相对于长时间的调解付出的司法成本要简单的多,所以对于离婚案件调解的动力不足。

    五、家事审判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法庭受理家事案件的纠纷特点,对于家事审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制作离婚案件操作指引,解决“首判不离”问题。从法院传统审判惯例来看,首判不离已经成为当事人耳熟能详的裁判结果,日渐成为离婚当事人中原告的“警字诀”,被告的“拖字诀”,对此建议对于当事人首次离婚案件,对原告做撤诉工作,从家庭和谐稳定层面做双方和好工作,让原告主动撤诉,避免首判不离的判决率过高和程序空转问题;对于首次起诉判决离婚情形进行明确。可以考虑重婚、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赌博吸毒恶习等法定情形,具体可明确家庭暴力经两次报警或受到两次行政处罚、 长期吸毒、 赌博恶习不顾及家庭关系、长期婚外情或同居关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较长或犯罪伤害夫妻感情、以及社会调查征求社区(村居)委员会意见、妇联建议,并且征求同住家庭成员或者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意见的情况下,明确首判离婚情形,切实解决死亡婚姻问题,尽早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加强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妇联组织进行合作,建立家事纠纷特邀人民调解员制度。依托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及其他调解组织,建立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选聘法律、心理、教育、婚姻家庭、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实务工作者和妇联维权干部等担任家事调解员,建立专家库,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通过委托调解、委派调解、特邀调解做好家事案件调解工作。对于家事案件在立案前可以委派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对于登记立案后,可以在法官开庭前委托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积极推行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制度,落实离婚案件先行调解的规定。

    3、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家事调查员主要协助人民法院对婚姻家庭纠纷特定事实进行调查,家庭调查员可以由司法行政、教育部门、妇联、共青团、社区等单位推荐,目前可以发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将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及平安志愿者、“五老人员”等社会力量吸纳为家事调查员,开展定期入户走访、排查上报、志愿服务等职责作用,发挥好他们人缘、地缘优势,第一时间发现调查家事纠纷。家事调查员主要负责调查当事人身心状态、家庭关系、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情况,子女抚养情况以及学习状况、存在家庭暴力或不良习惯等情况,为人民调解或法院审判提供参考,节省诉讼中法官的调查取证的繁琐。

    4、引入心理咨询师。在各人民法庭或法官工作室建立婚姻家庭心理咨询点或工作室,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引入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专业队伍。对于离婚当事人情绪激动、涉及未成年人情绪波动较大、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况,建立心理疏导协作机制。根据夫妻双方婚姻背景、感情基础、危机原因,能否修复,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评估,判断属于“危机婚姻”还是“死亡婚姻”,为法院裁判离婚案件提供专家意见。对于危机婚姻,提出感情修复的合理化建议,指导当事人指定修复感情、挽救婚姻计划,促进双方和好;对于死亡婚姻拟判决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提供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婚姻家庭,未成年子女人格塑造、正确行使探望权等,通过心理疏导,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

    5、推进家事纠纷案件要素审判方式改革。推动健全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组织和审判队伍,建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团队,加强家事审判工作人员调解技能、心理学知识的系统培训,针对家事审判特点开展要素审判模式,要求当事人填写离婚案件审理要素表和财产申报表,对于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指令当事人主动申报财产,同时明确告知其不如实申报应当承担诉讼风险,对于申报不实、隐匿财产的当事人在裁判时应少分、部分财产,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给予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防止当事人因占有财产多少不同造成的举证能力失衡。

    6、向婚姻登记处派驻法官工作室,工作室可以有法官、公证人员、心理咨询师组成,由心理咨询师对结婚进行家庭观念教育,提供结婚注意事项咨询,离婚心理疏导,由法官或公证人员指导婚前财产公证、离婚协议书订立;法官工作室还要承具有法院离婚当事人信息审核和通报功能,避免婚姻登记处重复登记。

    7、制定发布人身保护令操作细则,按照省院意见,放宽申请标准,降低证明标准,必要时组织听证,尽可能为人身安全保护求助者下发保护令,让家庭暴力无处施行,加大对家庭弱势一方的司法保护力度。

    8、建立法庭青少年教育家庭教育基地,开展法庭开放日,法庭进社区、进校园活动,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良好家庭观念,促进家庭文明建设,对学习生活陷入困境的青少年,积极协调民政、教育、医疗机构进行救助。石仁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