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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日期:20201009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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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双(居民身份证:511023198108158021,住址:山东省青岛市丹江路21号楼5单元502户):

    你在天目山路46号、52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本机关拟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决定:

    责令阳双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

    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黄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