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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未了糊涂账 检察监督一朝清

德州:强化民事检察监督一揽子化解企业多年纠纷

    “通过这起案件,真正感受到了检察官的智慧,一揽子解决了我们几家企业多年的经济纠纷,疏解了长期困扰我们的难题,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办案、服务企业发展的能力和担当。”近日,历经波折终于拿回百万欠款的临邑县华文公司负责人王某深有感触地说。

    2019年11月,临邑县天成啤酒有限公司因一起债权转让纠纷向德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2014年4月22日,临邑县晨辉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王某处借款500万元,临邑山峰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三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债务到期后,晨辉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同时,因临邑天成啤酒公司负责人赵某欠晨辉公司负责人于某 500 万元,经多方协商同意后,2015年9月,王某与晨辉公司、天成啤酒公司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晨辉公司对王某的债务转移给天成啤酒公司,晨辉公司及公司负责人于某作为保证人对转移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该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王某经营的华文公司曾租赁天成啤酒公司负责人赵某控制的安然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并约定租赁经营期限5年,年租金150万元。于是天成啤酒公司主张晨辉公司转移过来的500万元借款由安然玻璃公司的租金抵顶,但一直未达成书面协议。

    因天成啤酒公司不履行债务转移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某便将天成啤酒公司和其负责人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500万元借款及利息,并要求晨辉公司和负责人于某对该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该案历经一审、再审。判决结果基本一致:法院认定天成啤酒公司与王某、晨辉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依约履行。天成啤酒公司作为 500 万元债务受让人应当负偿还责任,其主张受让的债务用安然玻璃公司租金折抵,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赵某作为天成啤酒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是履行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责任。最终判令天成啤酒公司偿还王某借款500 万元及利息,晨辉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成啤酒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于是向德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针对天成啤酒公司主张借款协议 500万元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办案检察官进行了认真调查。调查发现,晨辉公司正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承办检察官积极与该企业破产重组管理人沟通协调,调取公司账目进行核查,并找到当时账目的具体经办人进行了询问,确定500万元款项往来确实存在。

    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审查,并全面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认为就本案而言,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天成啤酒公司的监督申请依法应当不予支持。

    案件到此本应结束。但办案检察官在调查核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案双方还有其他纠纷亟待解决。

    是简单的就案办案,还是帮助企业一揽子解决纠纷,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一方面该案审查期限将至,如果对所有纠纷一并解决,势必会延长办案期限;另一方面该案涉及当地多家知名民营企业,关系复杂,涉及金额高达3600多万,处理不好将影响司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重要使命。作为新时代的检察官,要勇于担当,帮助民营企业摆脱经营中的法律困境,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结事了’。”该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书坤说。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赵某和王某二人通过实际控制的企业多次发生相互的借贷及租赁关系,经于某名下公司担保,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另外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保存相关证据。双方经多次诉讼,均未厘清债权债务关系,导致积怨越来越深。

    办案检察官经深入分析案情,认为该案源于债权转让纠纷,晨辉公司作为债权转让协议的转让人,同时也是该转让协议的保证人,其公司负责人于某与赵某、王某系多年的商业伙伴,具备调解该案的社会关系基础,且该起案件因于某转让纠纷而起,于某一直有意促成双方和解。承办检察官最终研究确定以调解促化解的办案思路。

    承办检察官一方面邀请于某参与本案的调解工作,由其与赵某、王某进行多次沟通。另一方面向监督申请人天成啤酒公司及其负责人赵某反复释法说理,告知其就申请监督的案件不能支持监督申请的理由,取得了申请人的理解与支持。同时,承办检察官向王某说明天成啤酒公司及赵某愿意和解,并一揽子厘清双方之间债务纠纷的意愿,赢得了王某的支持与信任。

    在此情况下,承办检察官立即启动市县一体化办案机制,在全市检察机关统一调度办案力量,围绕统一的目标开展调查协作。特别是充分利用属地优势,由临邑县检察院检察官协同办理此案,与当事人深入细致地沟通,充分了解各方的和解预期。同时,立即对双方2013 年以来涉及的3600多万元经济纠纷一一进行核算。

    承办检察官在调查中了解到,赵某曾于2013年分四次向王某借款1085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债务,根据法院裁定,赵某将其名下的酒店折抵给王某,但双方在抵顶作价上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

    承办检察官详细询问参与酒店转让的相关证人,并实地走访该酒店,反复求证酒店转让过程中的实际作价,比如转让过程中房产和土地是否经过第三方评估,是否包括酒店过户费用,以及转让中是否包括酒店内部设施等等,最大程度还原了酒店转让的实际情况。

    同时,针对本案500万元借款是否由租赁费折抵的焦点,办案检察官经过审查发现,华文公司与安然玻璃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协议真实有效,租赁费也确实存在,也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经过两个多月的梳理和多次沟通协商,天成啤酒公司及其负责人赵某与王某就一揽子债务纠纷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赵某向王某支付100万元,王某自愿向法院撤回对天成啤酒公司、晨辉公司的执行申请,天成啤酒公司向德州市检察院撤回抗诉申请,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所涉各方当事人互不负担权利义务。

    至此,一场耗时七年之久的民营企业经济纠纷终于画上句号。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德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联合临邑县工商联组织该案三方民营企业家召开座谈会,办案检察官就如何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征求企业家的意见建议,赢得涉案民营企业家的一致好评,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翟玉娟  高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