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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对外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组

公 告

    (2006)外贸破字第 4 号

    蓬莱市对外贸易公司债权人:

    《 蓬莱市对外贸易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 2020 年 5月 19 日经蓬莱市人民法院(2006)蓬民二破字第 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蓬莱市对外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组予以执行。

    根据《 蓬莱市对外贸易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顺序,第一顺序应偿付的债权为职工债权,已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用共计4,796,182.70 元,清偿比例为28.02% ;第二顺序应偿付的债权为普通债权,参与本次分配的普通债权额为 1,005,934.72 元,清偿比例为0。

    另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两年内发现可追回的破产财产的,清算组将依法定清偿顺序补充清偿,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将不再进行分配。

    特此公告。

    2020 年5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