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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为企业挽回损失200余万

    “我们现在已经全面复工复产,订单充足,产销两旺,感谢检察官帮我们讨回公道,挽救了企业。 ”5月20 日,德州市东方科技公司厂区内一片繁忙生产景象。几个月前,这家企业还被一场诉讼拖得举步维艰,通过检察官依法抗诉,维护了合法权益,重新焕发了生机。

    故事还得从七年前说起。

    2013年6月22日,东方科技公司与大力设备公司签订压力喷雾干燥机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880万元,并约定分期付款节点及设备设计制造、交付、安装、调试、培训等事宜。后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产生争议,大力设备公司于 2016年11月9日将东方科技公司起诉,请求解除设备买卖合同,东方科技公司偿还其欠款717.83 万元。法院一审判决东方科技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4万元,驳回大力设备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大力设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双方设备买卖合同,东方科技公司支付对方252 万元货款,大力设备公司补齐未到位设备,东方科技公司退还剩余设备。东方科技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向省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2019年4月28日,陷入困境的东方科技公司依法向德州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能提交的证据我们都提交了,有的证据我们自己调取真得很困难,光工程造价审计就花了上万元,可还是输了官司,现在法院查封了我们的公司账户,企业都没法正常生产经营了。”东方科技公司负责人李某说。

    德州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抽调精干力量组织强有力的办案团队,一面积极安抚东方科技公司相关人员的情绪,一面深入审查法院历次生效裁判案件卷宗,就案件的关键事实、待查事实、特种设备待咨询专业人士的细节问题以及法律适用中的争议等,进行认真研判,全面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意见,引导东方科技公司提交难以获取证据的相关目录及线索。

    检察官经认真审查发现,东方科技公司与大力设备公司签订的压力喷雾干燥机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付款节点与设备实际安装进度及其工程造价不一致,终审判决中关于干燥塔主塔到位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而以上两个焦点问题,东方科技公司又难以取得相关的证据。

    针对这种情况,办案检察官深入辽宁、泰安等地找工程施工方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调取新证据30余份,制作调查笔录10余份。同时,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就本案中合同继续履行和合同解除不同情形下的利益划分与价值判断问题;干燥塔主塔到位究竟是主要设备运至目的地,还是主要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全部设备运至目的地,行业惯例是如何把握的;以及原审判决对认定干燥塔主塔到位的事实有无证据支持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研究。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查阅大量相关案例,引用理论界通说观点和实务中最新的司法解释,并就案件涉及的设备专业问题,多次向相关特种设备专家进行咨询求教。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019年7月18日,德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请省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今年3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对该案作出改判,为东方科技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200余万元。

    “我们将通过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进一步优化法治、诚信、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注入信心,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承办检察官说。高忠祥  郭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