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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李桂圆:

    2018 年 12月 3 日,你因涉嫌犯罪与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下称九竹律所)签订委托协议,九竹律所指派吴伟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九竹律所及吴伟律师一直按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为你提供了法律服务,但你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九竹律所缴纳费用。经吴伟多次催交,你均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且在法院开庭前失联。吴伟律师已于 2020 年 3 月 6日转入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执业,需依法办理案件转所委托手续,但因为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未果,造成法律服务无法继续进行。现敦促你于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登报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相关转所后的委托辩护手续,并缴纳费用。逾期不缴纳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终止双方的委托合同,前期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此后,所有法律服务将与九竹律所、北京市盈科(东营)律所及吴伟律师无关。

    北京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

    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伟

    2020年 5 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