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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每一起涉“疫”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做好当前涉“疫”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几点思考

    博兴县检察院近日办理了这样两起审查逮捕案件。

    博兴县店子镇村民张某驾车外出途经湖北疫区,后被镇政府责成居家隔离观察14 天。 1月27 日,张某擅自离家外出,不顾政府人员劝说,竟伙同刘某将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镇政府工作人员魏某打伤,致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微伤。 2月3日,博兴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张某、刘某批准逮捕。

    无独有偶。 2月7日,博兴县检察院受理该县公安局提请逮捕的郑某妨害公务案。该县公安局侦查认定,1月31日 14时许,乔庄镇防疫人员在某路口设卡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村民郑某“闯卡”并将工作人员吴某撞伤。当日,吴某住院治疗。博兴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郑某妨害公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2月11日,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当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作治安处罚。

    面对当前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全国上下同心打响抗击疫情阻击战。 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办案业务部门,对于涉及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和处理是当前重要的司法政策。基层检察机关在打击涉疫情犯罪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履行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切实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疫情防控秩序方面展现检察担当。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方向至关重要

    在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中,检察人员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于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固定及统一思想认识和宣传口径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于立案是否正确适当把关。检察人员提前介入涉“疫”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对是否应当刑事立案及早审查,拿准吃透案情,防止治安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出现“拔高”情况,导致“在一片打击声中失去方向”。如博兴县检察院在提前介入郑某妨害公务案件中,检察人员及时提出此案情节明显轻微,并作退案处理,防止了随意“拔高”立案现象的产生。

    其次,引导公安机关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客观公正是办案检察官不变的立场,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前提下,适时提前介入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客观、全面收集证据。要注重收集客观证据,不能以主观证据为重,单纯强调“短平快”。在办理张某妨害公务案中,办案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对现场情况及出警视频和其他人的视频资料提取,对于执行职务的合法性要求调取相关文件、职责分工、工作记录等依据。绝不能仅仅认为“全县都这样做”就主观认为是合法有据。在认定妨害公务犯罪中,当事人职务的合法性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再次,帮助公安机关客观把握案件定性。当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把握其危害的相当性。切不能夸大,不能当“口袋罪”,类似行为就装进去,更不能客观归罪。必须对主观故意查清楚。 如有的隐瞒病情不接受隔离,有的实际根本自己不知道得病,更不知道是新冠肺炎。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必须全面厘清。

    审查逮捕要严把质量关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提速,快节奏,加班加点是常态,与时间赛跑,以高效率促高质量。审查逮捕作为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第一道关口,必须把严把准,质量为先。办案中要特别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自身防疫必须做好。 最高检作出规定,在疫情期间办理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是为了保护干警,实现办案安全。但必须当面讯问,听取意见及交流沟通的,应当按规范戴口罩,接受消毒,量体温等防控措施。必须保证办案安全,坚决防止自身疫情发生。

    第二,程序规范,快而有度。刑事诉讼规则对于审查逮捕有明确规定,该有的审查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如办理张某某妨害公务案中,通过认真准备,细致讯问,查清犯罪嫌疑人之间串供的事实,为正确作出逮捕决定打下基础。

    第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适用。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能够认罪认罚的嫌疑人完全可以不逮捕;对于初犯、偶犯、自首等情节,也要适当考虑。越早的认罪认罚,越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比如博兴县检察院办理的郑某妨害公务案,嫌疑人家属主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最终对其作出不逮捕决定。

    第四,被动审查与主动补证相结合。由于涉疫情案件时间紧,办案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复核和补证也利于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决定。如在办理张某某妨害公务案时,围绕是否事后商量和串供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供认了利用手机微信相互串通的事实,这较好地弥补了公安机关在社会危险性方面取证的不足,从而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捕后跟进,保障效果

    对于涉“疫”刑事案件的审查工作,必须高度关注后续处理情况,跟进监督,促进效果和质量的落实,实现从严从快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逮捕的案件必须持续跟进监督,绝不能“一捕了之”。

    对于逮捕的案件,督促公安机关快侦快移,完善证据,以实现快诉快判。逮捕决定作出的同时应当按照审查起诉的标准审查案件证据。对于已经达到审查起诉证据要求的,督促公安机关从快制作移送起诉手续,及时移送起诉。对于尚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案件,列明详细继续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根据提纲及时侦查,侦查完毕后从快移送审查起诉。切不能因特殊时期工作忙,公安机关将逮捕案件“置之不理”,到两个月期满再移诉。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跟进督促,因案而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列明详细补充侦查提纲,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侦查,不能“一放了之”。对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治安案件,督促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转治安处罚。如郑某妨害公务案,博兴县检察院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当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作出了治安处罚。卢金增  刘孟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