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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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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济仲字(2019)第 1015 号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 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或选定不一致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胡晴欣、仲裁员米宪廷及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崔东梅组成仲裁庭。组庭后 3日内领取组、出庭通知书;第 15 日下午 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逾期则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第 40 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9 年9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