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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信访不能“任性”

    近日,山东莱州三名农民因非法信访被依法判刑。被告人原某因其丈夫工伤认定问题,多次采取哭闹、随地小便、谩骂、打砸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邵某因其子在校被同学打伤问题,采取围堵拦截、 割腕割脖子等方式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提出无理过高要求,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曲某因其丈夫被打致伤问题,通过到各级信访施压的方式向属地党委政府索要钱财、辱骂他人,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信访缘何成了寻衅滋事?非法信访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有理,不给我解决问题我就要上访”

    “通过这三起案件,我们发现很多访民似乎走入了一个“死胡同”,均认为自己的信访有理有据,而不听相关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任何解释。”莱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周天军告诉笔者,三起案件确实发生有因,但这种“因”是一种不正常的因,原某丈夫发生肇事,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其却私自篡改法院民事调解书中伤残情况、肇事时间、地点为其丈夫申请工伤;邵某认为其子被同学打伤,学校处理过轻且在讨要说法过程中自身得病需要付给其治疗费;曲某认为在打人者不能一次性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以“打人者担任村主任,村主任归镇政府管”为由,向属地镇政府索要赔偿款。

    莱州市检察院控申部门检察官助理孙艳玲表示,在平时接访过的案件中,六成以上的访民均认“死理”,想法偏执,其中可能有合理的成分,但总体上都属于无理的范畴。检察官提审邵某时,邵某表示:“我儿子被打后,我心脏开始不好,心脏从1个反流到2个反流,被拘留后发展成 3个反流,加上终身吃药的钱,我就要21 万了。后来我就到学校去找校长,到政府去找领导,在学校和政府部门绝食、割腕、割脖子,让政府给我处理事情。”邵某儿子被打伤,本是案件的受害者,且公安已经介入,应该走法律程序,但邵某却一而再再而三的采取极端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满足其不合理的诉求,最终由“信访”演变成“非访”。

    信访能够向政府要来钱?

    “有困难找政府”似乎成为了基层群众的普遍共识。在我国,信访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众工作则意味着无限责任。据了解,这三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均多次信访,其间相关部门为了息访罢诉,以救济金、困难补助金等方式多次对其进行帮扶救助,有的甚至是政府干部私掏腰包“ 埋单”,殊不知在这一次次的“妥协”中,给信访人造成一种错觉,即“信访有理”“信访有用”“信访能够解决我的问题”“信访能够向政府要来钱”等诸如此类的错误观念,其信访诉求也随之不断“升级”。

    高君萍表示,原某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原某自 2008 年至今多次到政府部门缠访、闹访, 2013年4 月起越级非访达29次,期间,政府部门迫于信访维稳压力,多次给予原某困难补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促进息诉罢访,但原某从中尝到“甜头”,出尔反尔依然不断信访,其“胃口”也越来越大。有一次原某和另外两名信访人到越级上访,一名信访人理由竟然是“要过年了,向政府要两个钱过年”,在工作人员劝返过程中,明确表示“钱给少了就不走”。

    正确信访解难题,非法信访需担责

    非法信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的行为。

    上述三起案件,信访人原某、 邵某、曲某为达到其个人目的,无视国法,在其诉求已经得到有关部门依法、合理的答复和处理后,采取多次在国家机关内哭闹、谩骂、割腕等方式制造事端扩大影响,向政府信访部门施加压力,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情节以及刑法规定,非法信访人还可能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伤害、 诬告陷害、 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等犯罪。

    那么,非法信访人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呢?迟宗琳告诉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非法信访人予以相应处理。对于轻微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般由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劝阻、批评教育、警告、训诫;经教育无效,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等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其行为严重危及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刑法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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