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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借﹄房︐却摊上官司

    “我今年九十岁了,感谢你们帮我把钱要回来。”近日,90 岁的王先声老人来到威海市检察院,激动地将一面写有“立检为公  监督为民  公平公正誉满中华”的锦旗送到办案检察官手中。

    王先声是一起所有权纠纷的当事人。六年前,他被自己的侄子、侄媳妇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自己名下的房子,即涉案房屋的改造款、修缮费用等共计10余万元。

    侄子私自登记并进行修缮

    家住威海市温泉镇的王先声名下原本有 13 间房屋, 1975 年,王先声将其中的5 间房屋赠予其侄子王某,剩余几间房屋也由王某夫妇居住了 30 多年。其间,王某夫妇二人擅自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且在明知老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进行改造,包括更换门窗、拆除部分旧屋,并新建了道厅等设施,共花费2万余元。

    7 年前,因王某的妻子是镇优抚对象,根据相关的优抚政策,镇上民政部门支出7 万余元的修缮费对王某夫妇居住的房屋也即涉案房屋进行了翻新。

    因涉案房屋的权属一直存在争议,同年,王先声将王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应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13年,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王先声所有。

    需无故偿付 4万元修缮费

    收到法院判决后,王某夫妇认为自己改造、修缮房屋花费巨大,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老人返还王某夫妇居住期间对房屋的投入、管理费用10 万余元。法院经审理,部分支持了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先声给付王某夫妇4 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王先声心中不服,且因年老无力履行判决所确认的义务,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依法抗诉再审改判

    承办人翻阅案件卷宗后,多次向老人询问案件细节,认为王某夫妇在明知自己不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且王先声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翻修,在法院判决王先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后,王某夫妇也没有搬离,而是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并且,根据王先声与拆迁部门签订的协议规定,今后房屋拆迁主要按照面积进行补偿。因此,建造在该土地上的房屋无论怎样修缮,都不会增加补偿数额。

    同时,王某夫妇诉称的修缮费用事实上是民政部门根据相关优抚政策下发的款项,该笔费用并非王某夫妇所付,法院判决王先声给付王某夫妇这两笔款项适用法律错误。

    于是,依据法律规定,威海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省法院提出抗诉。省法院再审审理后,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老人为诉讼所缴纳的诉讼费用和支付的改造、修缮费用均已全部退回。于娅菲  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