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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公 告

    邹检民公[2019]37162600003 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徐杨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本院现发出民事公益诉讼公告,请符合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山东省邹平市鹤伴一路 518 号,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四部,联系电话:0543-3012925。

    特此公告。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