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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的背后

    近年来,烟台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支持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立足检察职能,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健全检察机关联系民营企业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绿色通道’,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犯罪,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为销账抵税,一念之差走上错路

    2018年3 月,一场看似普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摆在了招远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刘艳霞的面前。翻开卷宗,这场因意外而引发的刑事案件逐渐清晰。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是烟台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12月下旬,该公司设备科科长于某某向杨某某提出,可以通过关系购买到价格合适且质量可靠的原料,经杨某某同意,于某某在2013年底购进了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原料,但供货方一直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料购入公司不久后,2014年2 月,于某某意外去世,也让这场交易陷入了泥潭。

    由于交易的增值税发票一直没有交给公司,这也导致该公司的会计一直无法处理账目。由于于某某意外去世,进货渠道随着于某某的去世无从查证,无计可施的杨某某想起了之前朋友介绍的“专门倒腾增值税专用发票”段某某。

    2014年11月杨某某联系了段某某,以66000 元从段某某处开具了价税合计100 万元的增值税发票10 份。杨某某在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安排会计到税务部门为该公司抵扣税款14万余元。

    主动投案,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2017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到招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退还抵扣的14万余元税款。

    该案中,杨某某的主动投案以及良好的认罪态度,让公安部门对其罪行十分肯定。公安机关通过搜集证据,认定了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为对原料交易进行账目处理,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段某某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让会计抵扣税款。2018年3 月,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移送至招远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办案检察官刘艳霞看来,该案却没有这么简单。虽然在之前的实践中多认为该罪是行为犯,无论是否有真实的交易业务,只要是开票方与供货方不符,开票方与供货方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这一观点在近两年明显发生了变化,即该罪名是否成立取决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中明确,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此,查清该公司是否在涉案的实际原料业务交易就显得尤为必要。

    经两次退回公安部门补充侦查,虽能证明该公司在2014年初确实购进过价值100万元的原料,但有关货款是否支付的证据仍然不能统一。进货渠道及售货人不明、没有合同、没有支付证明、没有承兑汇票也无法查证相关承兑汇票的号码,证人们三缄其口自相矛盾……

    2018年12月,该案经向检委会汇报,认为目前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具有虚开增值税费发票的主观故意,最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王国利  常洪波  高志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