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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张杰(身份证号码:32072319890714044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手术等诊疗活动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诊疗活动。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槐卫医罚[2018]0716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处罚决定书文本,逾期即视为送达。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济南农商银行经六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槐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槐荫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济南市槐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