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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 日期:20181108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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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缴纳罚款催告书

    (平)安监催〔 2018〕2-3-1 号

    即墨市金满废品收购站臧文奎:

    本机关于 2018年 7 月 19 日发出(平 )安监罚〔2018〕2-3-1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18年8月 10 日前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因你(单位 )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有异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山东省平阴县锦东新区劳动大厦6楼

    联系人:刘广银  联系电话:0531-87887919

    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平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 11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