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综合新闻 第二版

公 告

  • 日期:20181108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1、2014年7月14 日,薛城区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后,联合薛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速大队,在京台 G3 高速苏鲁卡点北侧的一辆红色大巴车(浙 KB2058)上查获涉案烟草制品一宗,在检查过程中无人认领该批卷烟,经计算后市场标值 150000 元。我局已立案侦查(薛公(治)立字(2014)00012号)。

    2、2015年1月9日,薛城区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后,联合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速大队,在京台G3高速苏鲁卡点北侧的一辆蓝色大巴车 (京AD7558)上查获涉案烟草制品一宗,在检查过程中无人认领该批卷烟,经计算后市场标值 56760元。我局已立案侦查(薛公(治)立字(2015)00002号)。

    3、2015年1月12日,薛城区烟草专卖局联合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速大队,在京台 G3 高速苏鲁卡点北侧的一辆白色大巴车上查获涉案烟草制品一宗,在检查过程中无人认领该批卷烟,经计算后市场标值 52640 元。我局已立案侦查(薛公(治)立字(2015)00004号)。

    现予以公告,以上物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携证件和相关手续到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治安大队认领并配合侦查工作。逾期不来认领按无主物品依法处置。

    联系电话:0632--7623257

    联系人:殷警官  刘警官

    联系地址: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治安大队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二O 一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