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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建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系全国首创操作性工作规则

检察建议刚性监督有了实现路径

  • 日期: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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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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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10月23日,山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规范化基本情况和《山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据了解,9月13日,省检察院研究印发了《实施细则》并通行全省。这是全国检察机关“首家”推出的检察建议规范化操作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提供了山东样本,受到最高检有关领导的高度肯定。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振忠表示,2016至2017 年,我省检察机关共发出检察建议11835件,它们在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预防违法犯罪、服务保障民生、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等诸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检察建议工作中也存在大量问题,比如,定位不够明确、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健全、建议质量不高、监督效果不理想等。“以问题为导向,省检察院党组作出了全面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张振忠说。

    今年3月,省检察院选择2个市级院、5个基层院为检察建议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全面加强检察建议规范化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推动。截至目前,七个试点院按照案件化办理模式发出检察建议 120 件,到期回复率100%,到期采纳率99.1%,且效果都很好。

    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刘继祥介绍,《实施细则》提出了检察建议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向全省明确,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建议单位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存在违法过错或违法过错隐患,对被建议单位依法出具建议文书,进行纠正或预防的法律监督工作方式。明确检察建议是在不干扰被监督单位正常执法司法活动前提下,通过纠错程序,监督被建议单位自我完善、自我纠错,绝不是包办代替、越俎代庖。《实施细则》全面贯彻了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新方向、新要求,规定办理检察建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这对检察建议的规范运行、全面增效起到了很好的支撑保障作用。

    据了解,《实施细则》在全国是首创性的、系统的、全面的操作性工作规则,发布一个月来反映良好。它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一是全面实现了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新理念。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含义之一,就是用办案的标准和要求来进行监督,细则对监督原则、范围、程序、方法和保障等全面进行了规范,可以从根本上避免以往存在的滥发无序、散乱无力等问题。二是对监督范围进行了合理限定。只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较重后果、可以监督纠正、符合“三个效果”的违法个案以及一些类案,才列入发出检察建议书的纠正范围,进行立案办理。三是有效实现了精准监督。把大量的监督事项通过口头纠正和发出检察官告知函进行分流,紧紧抓住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示范的案件,确保办一案成一案,办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四是探索规范了调查取证措施。将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的查阅、询(讯)问、勘验、检查等8种措施集中统一到了一起,进行了适当补充和调整,既方便检察官开展工作,也保证了调查质量,对后续的整改工作也非常有利。五是多方保证检察建议书的制作质量。在明确检察建议监督行为模式的基础上,对于检察建议书的撰写进行了指引,让大家在知道怎么做的基础上,明白怎么表达,做到既有威严、又有温度,让对方乐于接受、主动去改。六是创设了检察建议的公开送达模式。通过公开示证说理和公开送达签收以及第三方强力介入,把检察建议的监督力提升到了新高度。这种倒逼机制,借助公众监督的力量督促被建议单位整改纠正的同时,对检察机关自身的工作素能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七是全面开展了专门化的场所建设。设置了检察建议工作室、检察宣告室等检察机关专门场所,用来检察建议的公开送达和回复意见的公开接收。八是创新了跟进监督、合力监督的方法措施。可以采取问询、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跟进监督检察建议的采纳及整改落实情况。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检察机关可以向被建议单位发出书面催办函,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办或者协调督促,被建议单位仍拒不回复或整改落实的,可以进一步向被建议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通报,也可以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

    张振忠介绍,下一步,我省检察机关将通过将检察建议工作纳入业务部门和检察官绩效考核范围、加强教育培训、强化工作指导和案例指引、研发检察建议管理系统等措施,在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工作指导上下功夫,努力把我省检察建议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为全面强化法律监督,为法治山东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李明  赵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