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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81012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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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王 茂 青 同 志 ( 身 份 证 号 :370502198203074836),你于 2018 年8月22 日后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厂,公司多次与你沟通、联系,你并未返岗。公司于 2018年 9月 18日邮寄《 通知函》,限期你接到通知函后五日内返岗,你仍未返岗;后公司于2018年 9 月 26日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你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于 2018年 9 月 26 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限期返岗办理离职手续,你至今未回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对你做辞退处理,并于 2018 月9月 26 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劳动关系并保留向你追究公司损失的权利。

    请于登报之日起3 日内回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公司将依法解除。

    山东捷科采油设备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