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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获保费分配不均露马脚

法庭内外

  • 日期: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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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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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替车主顺利获得保险理赔款,现年30 岁的郭某伪造检测机构印章,后因保费分配不均被车主举报。近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元。

    2016年2月 6 日,李某驾驶的标致轿车与一辆大众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上路边的绿化带。后李某报警并拨打保险公司理赔电话,在等待过程中,一名男子来到事故现场,自称姓郭,是城区某汽修厂的工作人员,听说该处发生交通事故,希望双方的事故车能到他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此时,李某与大众车主丁某正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议,郭某在旁听了一阵,得知李某驾驶的车辆投保全险,丁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保险。郭某便提议,丁某付给李某15000元,利用李某车辆保险处理双方车损。

    李某表示,当时郭某称两人只要到他所在的汽修厂修车,并由其代理保险金理赔,不仅能帮自己出售发生事故的轿车,还承诺返还6000 元的维修费差价。 李某考虑后觉得该方案可行,便与丁某自行协商处理。

    随后,李某将其驾驶的车辆交给郭某修理,并委托郭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理赔业务。 2016年8月,郭某通过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并进行理赔时,得知李某的车辆脱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为能顺利获得保险理赔款,郭某通过办假证公司伪造了一份加盖有“诸城红运机动车检测西安公司检测专用章”的机动车技术检验报告,后顺利获得理赔金 34472元。

    郭某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将保费拿到手后就万事大吉,不曾想,却在与李某分配理赔款时产生争执。 2017年5月,李某向保险公司投诉。保险公司在材料审核过程中,发现审车环节存在问题,可能存在骗保行为,于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诸城红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系伪造。 2017年7月 28日,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寒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受委托在办理事故车辆保险理赔时,伪造机动车技术检验报告及“诸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印章是企业单位身份的证明,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黄腾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