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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推行非羁押诉讼,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 日期: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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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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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德州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以“少捕慎捕”为着力点,全力探索推行非羁押诉讼模式,人权司法保障再上新水平。

    推行非羁押诉讼  着力保护人权

    据了解,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因受“ 构罪即捕” 等传统司法理念影响,审前羁押率仍然偏高,一些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时间过长,有的甚至超过了最后的判决刑期,既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给嫌疑人和其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和影响,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正。

    针对这种情况,今年以来,德州市检察院侦监部门制定印发《开展非羁押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非羁押诉讼工作模式。“我们推行非羁押诉讼程序,就是对一些不具社会危险性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再批准逮捕,尽量减少审前羁押量,更好保护人权,也有利于化解矛盾。”德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杨光说。

    据介绍,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应当是罪刑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四项条件: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另据《实施意见》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严重暴力等7 种犯罪情形,且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不适用非羁押诉讼程序。

    建设信息化平台  促进诉讼提质增效

    “我们基于相关案例数据资源,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研发创建非羁押诉讼信息研判追踪监控平台,案件需不需要批捕,依托大数据进行量化评估,结果就一目了然了,实现了审查逮捕的智能化、规范化。”德城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李娜介绍说。

    据介绍,该平台按照侦查监督部门工作程序,分为捕前、捕中、捕后三大时间节点,将信息采集、办案引导、案件质量和法律依据集于一体。平台给侦查机关、案管部门、公诉部门、执检部门分配相应的权限,并设置判决书研判、数据库链接两大模块,录入相关法律法规 100 余部,非羁押诉讼案例数据1000余条,承办检察官可以轻松获取案件适用的相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以及类似案例参考借鉴,以便对各类案件的判决情况进行智能分析,对捕前分流和进入审查逮捕程序的案件进行比对,成为检察官分析研判的“智囊团”。

    据介绍,自非羁押诉讼工作模式运行以来,德州市检察机关已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210件350人,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创新工作机制  加强内外协同

    “工作中,我们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标准,对不符合法定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捕决定,同时,创新施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对一些疑难案件也全部做到了妥善处理。”杨光介绍。

    据了解,对一些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且有赔偿能力和意愿,由于被害人一方赔偿诉求不合理等原因,致使无法达成刑事和解而容易引发上访、闹访等办案风险的案件,德州市检察机关联合公安局、法院、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意见(试行)》,在全市检察机关创新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赔偿保证金数额由律师根据被害人实际花费或损失的数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计算后确定。保证金数额确定后,嫌疑人一方将保证金向司法机关的公证部门依法提存。截至目前,德州市检察机关已成功启动了53起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使这些轻刑案件双方化解了矛盾,做到案结事了。

    与此同时,德州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与侦查机关构建沟通协商机制,明确非羁押诉讼案件适用标准、范围,促请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再提请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与案管部门沟通,严把案件“入口”关,对于提请逮捕案件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或不符合逮捕刑罚条件,或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说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协调案管部门不予受理,或建议侦查机关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提请逮捕。自机制运行以来,侦查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原则上不再提请逮捕。

    “社会在发展,法治在进步,对人权的尊重是前进方向。德州市检察机关将准确把握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进一步转变司法观念,深化非羁押诉讼工作,降低审前羁押率,切实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德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郭晓东最后说。

    高忠祥  于明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