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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试点检察院首轮对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全面展开

  • 日期: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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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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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3 日,记者在山东省监狱实地察看了济南城郊检察院检察官巡回检察现场,了解我省检察机关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目前,我省首批确定的济南、济宁城郊检察院等7个试点院已全面展开对辖区内监狱的巡回检察工作。

    据了解,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 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将山东确定为试点省份之一。6月份,山东省检察院确定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将青岛、枣庄、日照、德州、菏泽市检察院和济南、济宁城郊检察院等作为首批试点检察院,对辖区内监狱全面实行巡回检察。

    派驻监狱检察人员全部撤回,组成巡回办案组

    据介绍,各试点检察院对辖区监狱不再派驻检察,在派驻监狱检察人员全部撤回后,调整充实和整合办案力量,组成巡回检察办案组,由员额检察官或院领导担任组长对监狱开展巡回检察。每个办案组有3-6人组成,采取不定期检察方式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的频次及每次的时间等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原则上对每个监狱每季度巡回检察不少于1 次、每次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保证巡回检察的工作质效。对同一监狱再次巡回检察时,原则上应更换不同的巡回检察办案组进行。

    “巡回检察试点中,我们着力探索建立‘巡回检察+日常检察’为主,专项检察、省检察院巡回检察和跨域检察为补充的工作机制。其中,日常检察承担补充巡回检察之外的监狱检察工作,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罪犯死亡检察、监管事故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刑事执行职务行为监督等案件。”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王体功说。

    王体功介绍,试点工作以转变监督理念、改革监督方式、 加大监督力度、 强化监督实效、健全监督机制为主要任务,着力提升新时代监狱检察工作,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实效,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创新发展。通过试点实践,积累和总结经验模式,进一步更新监督理念,健全监狱检察工作机制,形成可复制、 可推广的巡回检察工作规范和标准,努力打造监狱巡回检察的“山东模式”。

    与司法部门形成共赢合力

    据了解,前期,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召开座谈会3 次,主动征求意见,联合签发试点方案,明确责任目标,细化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力求双赢多赢共赢。济南城郊检察院在广泛调研基础上,与驻济8所监狱共同会商签订了“检狱互通协作五项工作机制”,就开展“减刑假释工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监管事故和罪犯又犯罪工作、监狱惩罚罪犯工作、罪犯死亡处理工作”等5 项重点业务进一步细化工作协作及部署。五项机制着力于在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监狱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协作方式,依法、科学梳理工作程序。通过会签的形式强化五项机制的执行力,要求各相关单位以共同提升监管改造和对监狱工作检察监督质效为目的,加强互通协作,及时转变执法理念、健全协作机制、突出工作实效。

    通过信息手段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效果

    为积极适应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需要,省检察院还把信息化、大数据应用作为提高检察质效的重要保障。除搭建共建共享平台、委托第三方研发应用软件等,山东省检察机关还推行一个服刑人员能跟检察官进行互动的“在线检察官”平台,可以解决控告、申诉、举报和约见检察官等问题。

    “最高检、省检察院巡回检察试点方案明确了对巡回检察人员司法责任追究制度,以责任倒逼公正司法、严格巡回检察监督。”王体功介绍,根据该制度,巡回检察人员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巡回检察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不依法履行巡回检察职责,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对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渎职的责任。对上轮巡回检察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监狱整改落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赵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