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李沧人社监罚催字【2018】第 014号
青岛匠道食品有限公司:
本局于 2018年1月 18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沧人社监罚决字【2018】第001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壹万贰仟圆整(¥ 12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李沧支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延川路 2-1 号)缴纳罚款壹万贰仟圆整(¥ 12000元)和加处罚款壹万贰仟圆整 (¥ 12000 元),共计缴纳罚款贰万肆仟圆整(¥ 24000 元),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催告后 10 日内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 号
邮编:266000
联系人:孟洋 段钦收
电话:87610787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 8 月 10日
备注:本催告书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另一联交被催告人。
李沧人社监罚催字【2018】第 014号
青岛匠道食品有限公司:
本局于 2018年1月 18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沧人社监罚决字【2018】第001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壹万贰仟圆整(¥ 12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李沧支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延川路 2-1 号)缴纳罚款壹万贰仟圆整(¥ 12000元)和加处罚款壹万贰仟圆整 (¥ 12000 元),共计缴纳罚款贰万肆仟圆整(¥ 24000 元),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催告后 10 日内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 号
邮编:266000
联系人:孟洋 段钦收
电话:87610787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 8 月 10日
备注:本催告书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另一联交被催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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