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理论与实务 第三版

债权转让公告

  • 日期:20180810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姜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将对借款人王长刚、解炜瑾所拥有的(2015)南商初字第 30414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姜羌。截至 2018年 8 月 2 日 ,编号为平银(青岛 )贷字(2014)第(RL20140109001821)号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548200 元,针对上述贷款债权,借款人应支付给姜羌的利息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应支付的诉讼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结果给付。

    现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方姜羌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姜羌

    2018年 8 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