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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 日期:20180810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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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潍坊浩众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大卫动物医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潍坊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潍坊绿德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绿德源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卫平 (370786197710244856)、李艳(370786198211126024)、刘金然(370727197010296890)、吴明(370727197302232557)、吴彩燕(370727197202282565)、于鸿儒(370785198608110032)、邱阳(370785198710020068)、李建军(370704198407100016)、张巍(37028119851126354X):

    2016年 5 月 31 日,潍坊浩众工贸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为潍坊农商银行流借字 2016 年第 95-221 号),并由山东大卫动物医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潍坊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潍坊绿德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绿德源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卫平、李艳、刘金然、吴明、吴彩燕、于鸿儒、邱阳、李建军、张巍与我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合同号为潍坊农商银行保字 2016 年第 95-221 号)。以上借款到期后本金 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至今未还。

    现我行已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等)依法转让给潍坊润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70705561411264K)。请潍坊浩众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大卫动物医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潍坊润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潍坊绿德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绿德源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卫平、李艳、刘金然、吴明、吴彩燕、于鸿儒、邱阳、李建军、张巍收到本公告通知后,直接向潍坊润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相应的义务。

    特此公告!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2018年8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