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罚款催缴通知书
滨工商催字[2018]第 002号
曹昆(滨城区好运首饰店):
本局于2018年6月13 日在山东法制报向你公告送达了滨工商行处字[2018]第 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应该自本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过滨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但你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立即到本局开具《 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过滨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若超过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仍不履行本通知,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0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罚款催缴通知书
滨工商催字[2018]第 002号
曹昆(滨城区好运首饰店):
本局于2018年6月13 日在山东法制报向你公告送达了滨工商行处字[2018]第 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应该自本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过滨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但你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立即到本局开具《 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过滨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若超过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仍不履行本通知,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0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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