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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80725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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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康盈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于 2018年 2 月受理了申请人孔令臣诉被申请人济宁康盈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委合法送达开庭通知,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裁决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十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 29958 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0000元。二、本裁决生效十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2500 元。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济任劳人仲案字【2018】第 36 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5661609)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 〇 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