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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7月12日

  • 日期: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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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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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志晹:本院受理原告林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沐浴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莱阳市人民法院

    吕志宾:本院受理原告赵祖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沐浴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莱阳市人民法院

    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波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沐浴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莱阳市人民法院

    利津县通利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贵民、伍其荣、纪永芹、吴振叶、张桂英、王大芬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六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22民初958号、(2018)鲁0522民初959号、(2018)鲁0522民初960号、(2018)鲁0522民初961号、(2018)鲁0522民初962号、(2018)鲁052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李红军、李忠芹:本院受理(2018)鲁0591民初471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杨国强、张建新、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1、请求判令被告杨国强、李忠芹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截止2017年12月27日的利息17552.25元、罚息386.68元,共计517938.93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利息;2、被告张建新、李红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任立红: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王秋英、于同水、刘清霞、许福海、山东百佳益红豆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饶县丰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骏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1、被告王秋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截至2018年3月2日的利息14150.19元、罚息118320元,以上共计3132470.19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 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14150.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算);2、被告于同水、刘清霞、许福海、任立红、山东百佳益红豆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饶县丰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骏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秋英追偿;3、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31381元,减半收取计15690.5元,由被告王秋英、于同水、刘清霞、许福海、任立红、山东百佳益红豆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饶县丰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骏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任立红: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王秋英、于同水、刘清霞、许福海、山东百佳益红豆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饶县丰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骏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1、被告于同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367001.09元,截至2018年3月2日的利息49302.1元、罚息112354.02元,以上共计2528657.21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自2018年3月3日起至2018年6月7日以本金2723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367001.09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0925%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 计算);2、被告刘清霞、许福海、任立红、王秋英、山东百佳益红豆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饶县丰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骏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同水追偿;3、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29455元,由被告于同水、刘清霞、许福海、任立红、王秋英、山东百佳益红豆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饶县丰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骏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任立红: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王秋英、于同水、刘清霞、许福海、山东百佳益红豆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饶县丰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骏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1、被告许福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23400元、截至2018年3月2日的利息11857.3元,罚息41362元,以上共计976619.3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923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 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算);2、被告任立红、于同水、刘清霞、王秋英、山东百佳益红豆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饶县丰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骏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福海追偿;3、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13384元,由被告许福海、任立红、于同水、刘清霞、王秋英、山东百佳益红豆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饶县丰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市骏马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东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崔洋:本院受理原告左新亮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390万元及违约金19.5万元,共计409.5万元;3、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91民初10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两次开庭时间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第10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均顺延),两次开庭均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海城货款439180元;案件受理费7888元,由被告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黄平武:本院受理的王佃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52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宫腾: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1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水道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曲志飞、单丽静: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畜牧兽医工作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1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水道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李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鲁061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王伟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鲁061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尹美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鲁061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尹晓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鲁061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刘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鲁061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张冷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鲁061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胡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鲁061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王贵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鲁061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李广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鲁061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杨世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鲁061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