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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6月14日

  • 日期: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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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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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瑞通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窦景林:本院受理原告冯桂英诉你们及被告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赵厚祥、陈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8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王宝成、刘洪凤: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涛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8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胡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孙丽萍、王金平:本院执行的张宝德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2执5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王伟亮、程玉锦、叶良校、辛晓娜、刘传读、彭连第、丘增华、陈君、王增光、吉秀红:本院执行的刘学亮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2执1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李世才、亓海萍、李增峰、杜遵梅、王培训、李兰美: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57931201J1-1)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喻小水:本院执行的刘克开、尹来秀、邢德美、刘红梅、刘玉波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2执恢2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于晓菲、郎海涛、井瑞娟、邢永河、王玉兰、邢世亮、李静:邢刚雪对(2016)鲁070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我院提交身份证明。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郎海涛、邵波勇、徐连萌、徐江、刘洪梅、邢刚雪、于晓菲:井瑞娟对(2016)鲁070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我院提交身份证明。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青岛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本院执行的潍坊造福水暖 有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86116338D)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2执1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邱学河:本院执行的代战争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2执7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鹿连强、由振妮、杨建伟、王江梅:本院执行的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93120-1)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2执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宋海涛:本院执行的崔小红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2执5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冯长会:本院受理刘真辰申请执行(2016)鲁070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2执493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邵旭:本院执行的段友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2执4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中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2018)鲁0702执715号韩树臻与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本院(2018)鲁0702执7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成文文、邢建武、王连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家兴、王涛德、姜树洋诉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按各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杨勇: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柯言与被上诉人邓振伟、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民终518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窦明涛:本院受理的原告秦增伟与被告窦明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4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明苹、窦召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明苹、窦召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8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孙龙、李瑞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孙龙、李瑞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胡永荣、张守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胡永荣、张守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韩园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六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韩园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8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胡全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胡全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8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孙新胜、孙连忠、李瑞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孙新胜、孙连忠、李瑞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崔晓庆、李新波、潍坊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崔晓庆、李新波、潍坊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战卫杰、孙海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十六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战卫杰、孙海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5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秦明、张秀香、潍坊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秦明、张秀香、潍坊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4民初5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全荣、张宗娟、潍坊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十四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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