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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8061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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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付海霞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蓬劳人仲案字(2018)第310号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仲裁请求为:支付2014年6月至7月工资共10691.5元。本委定于2018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蓬莱市钟楼东路182号)开庭审理此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