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要闻 第一版

德州︓人大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 日期:2018052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本报讯 5月17日,德州市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促使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据了解,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为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决议》指出,检察建议的提出应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实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建议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对疑难复杂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可以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有关单位要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积极协助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

    《决议》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提醒、督促、协助被建议单位落实好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及时调查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检察机关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经检察机关催办而拒不回复和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并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如对检察建议有异议,可以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检察机关对被建议单位的异议应当进行核实研究,并在15 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决议》强调,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通过视察、调研、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等多种方式,监督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事业改善等重大问题的检察建议,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督促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

    《决议》还就检察建议的适用对象、情形内容、规范管理、分析评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高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