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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8041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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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泳梅:

    你与李诗文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12月7日到期,因你迟迟不向李诗文交付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沈阳路39号甲、乙、丙、丁等房屋,且后期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发出公告,请于本公告见报后2两天内主动联系李诗文,并向李诗文交付上述房产,如逾期交房,为减少损失,李诗文将自行收房。

    李诗文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