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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8041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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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勇同志(男,身份证号370982197109185272),你自2017年7月 21 日起无故旷工,我单位已进行多方查找,均未取得联系。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已于2017年12月1日到期,我单位不再进行续聘,双方的聘用合同终止。

    特此通知。

    新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2018年 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