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鑫昌 李文娟:
2014年12月13 日你与山东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YS0020716号《商品房预售合同》,你方选择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合同签订后,截止至公告发出之日,你方仍未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因无法通过电话及邮件方式与你联系。现通过公告形式通知你,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八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于本公告见报后7 日内以现金付清全部购房款,超过期限我司将解除合同,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通知人:山东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 4月17日
2014年12月13 日你与山东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YS0020716号《商品房预售合同》,你方选择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合同签订后,截止至公告发出之日,你方仍未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因无法通过电话及邮件方式与你联系。现通过公告形式通知你,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八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于本公告见报后7 日内以现金付清全部购房款,超过期限我司将解除合同,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通知人:山东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 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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