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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4月17日

  • 日期:2018041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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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桂忠、刘爱梅、封术军、王桂军、卢永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桂忠、刘爱梅偿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46 196.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桂忠、刘爱梅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向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三、被告王桂军、封术军、卢永胜对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桂忠、刘爱梅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件受理费322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824元,由被告王桂忠、刘爱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封术军、陈玉玲、王桂忠、王桂军、卢永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封术军、陈玉玲偿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69 276.7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封术军、陈玉玲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向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三、被告王桂忠、王桂军、卢永胜对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封术军、陈玉玲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件受理费368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286元,由被告封术军、陈玉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桂军、陈玉云、卢永胜、封术军、王桂忠: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8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桂军、陈玉云偿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85 857.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桂军、陈玉云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向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三、被告封术军、卢永胜、王桂忠对判项(一)、(二)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桂军、陈玉云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件受理费401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618元,由被告王桂军、陈玉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牟海明、邱惠芝、沈怀文、苏瑞华:本院受理原告姜美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43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华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润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亿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洪宝、李秀芹、刘洪山: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亿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华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润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文玉、刘翠香:本院受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史光辉、寇明霞、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4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于春梅、张庆华、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3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代慧慧、王爱彬、潍坊中房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8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冯小华、戚小灵、王昌: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8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次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姜官杰、王亭霞: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8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次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文岭、于成帅、曹艳辉、杨立军、张玉玉: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3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管金辉: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明洁: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吕卫华、李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尹玉锐、张宁: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文秀、魏世超: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时创经贸有限公司、潍坊汇力达钢管制品有限公司、刘保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邱美芳: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亿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2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查封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一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A 座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张沈阳、张真真、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7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海汇佳经贸有限公司、潍坊汇力达钢管制品有限公司、赵桂刚、姜爱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清洋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王乃英、牟德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清洋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王乃英、牟德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清洋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牟哲盈、郑赟、王乃英、牟德洋、韩振洲、王乃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鲁0705民初36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君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官孝磊、郭楠楠、潍坊市天昱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陈文丽、吴健、陈金芝、杜美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民初15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网络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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