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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2月7日

  • 日期:2018020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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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明臣,孟庆朋,孟凡泉,杜清利,孔德法,刘德旺,张玉国,张卫华,刘洪营,王广娥:本院受理的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付长伟,张洪琴,付长富,吴承爱,付海,彭芳:本院受理的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刘书生,刘士荣,杨福泉,张秀丽,刘保伟,刘书敏:本院受理的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吕长领,孔凡英,刘峰,张秀芝,王成法,霍雨芝:本院受理的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马金龙,孔维莉,张忠龙,毛欣雨,陈少勇,马桂云,马运木,张寿苓:本院受理的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宋学民,辛再秀,张培军,孔德芹:本院受理的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朱宁伟,赵守荣,朱文华,吕艳,朱宁建,卓芳:本院受理的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曹安前,袁福明,李凤景,赵爱国,孔祥珍:本院受理的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

    吴剑钟、韩祥英、山东上正投资有限公司、山东万佳投资担保责任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鲁0703民初154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向阳、孙玲玉、潍坊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鲁0703民初205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庞京美、牟作辉: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徐希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执行过程中徐希波死亡,黄玉美、徐静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该异议已立案并审查终结,案号为(2018)鲁0703执异7号。在执行过程中山东犇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该异议亦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3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2017)鲁0703执异49号案件异议申请书及本院听证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60日内到本院领取(2018)鲁0703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于送达之日起第4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举行(2017)鲁0703执异49号案件的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听证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17)鲁0703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王海涛、孙素霞、王波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小泽、王秀芳:本院受理原告张媛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小泽:本院受理原告张媛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郎需刚:本院受理原告崔志华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彩云:本院受理原告李湖田诉被告李彩云、李延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丁桂霞、丁长松、刘加梅、丁长军、孔霞:本院受理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04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玄泽民、宫发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昭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树奎:本院受理原告寿光市金贝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与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

    刘员良: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德林申请执行你刘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潍永庆评报字【2018】第0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并责令你于2018年2月26日前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你所属的昌乐县利民路313号房产一套(方山路建行小区2号楼1单元402室,建筑面积107.76平方米,仓库14.4平方米),评估价值为31791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公开拍卖。

    寿光市人民法院

    王宝成、刘洪凤:本院受理王海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胡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寿光市人民法院

    朱建全:本院受理原告邵长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83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胡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光市人民法院

    秦卫吉、牟云涛、臧永君、青岛龙海城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德源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怀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鲁0781民初3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承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王佐、宋伟伟、王培伟、于桂兰、赵启忠、王清梅、魏坊金: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志超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民终2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寿光市新兴通讯器材城:本院受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松涛、赵莹、黄桂林: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民终5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全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吴全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潍执指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及本院(2018)鲁0791执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执行完毕止)。如不能如期履行全部义务,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五日内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既不履行全部义务又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视为隐匿财产行为,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竞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春青与被告潍坊市奎文区民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市寒亭区竞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驳回原告王春青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竞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王春青与被告潍坊市奎文区民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市寒亭区竞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王春青就(2017)鲁07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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