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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2日

  • 日期: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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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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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学德、孙广爱、温树虎、临沂瑞诚三元催化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63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辰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市万兴食品有限公司、鞠文建、张广才: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诉你们(2017)魯1302民初1649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定于送达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市万兴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宏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相庆华、张广才: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诉你们(2017)鲁1302民初1649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定于送达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宏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辰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市昶泓进出口有限公司、相庆华、鞠文建、张广才: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联拓果蔬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诉你们(2017)鲁1302民初1649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定于送达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邦迪化学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绿明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李文三、胡玉红、高建强、董娟、王钢锋、邢玫瑰、郭秀云、刘树海、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山东邦迪化学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绿明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李文三、胡玉红、高建强、董娟、李宝成、王丽红、王钢锋、邢玫瑰、郭秀云、刘树海、东营市润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民终35号的民事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途安物流有限公司、吕敬民、李朝辉:本院受理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青岛途安物流有限公司、吕敬民;原审被告:李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民终第1号案件的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中级人民法院

    庄须雷: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庄须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103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七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马云舒:本院受理张方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王明昌、魏淑娟: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春德、孔凡宝、李悦强、王荣吉、陈爱学、秦杰、周东富、梁家天、杜兵、张作友分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等十案,案号分别为(2017)鲁1121民初3141号、3204号、3206号、3207号、3208号、3209号、3210号、3211号、3212号、32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十案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并审理)、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五莲县人民法院

    宋宏义: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宋宏义、被告王莹、被告日照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高丽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告高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范开宾、张传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告范开宾、被告张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陈为成:本院受理(2017)鲁1102民初7357号原告杨春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臼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山东博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张兰凯: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山东博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兰凯、被告侯德州、被告张建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刘云丰:本院受理原告孙秀芹诉你与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张鸣文:本院受理马丽诉你和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成祥、单艳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79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你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597949.38元(暂计至2016年12月25日),并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2、由你们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3、确认原告对登记在成祥名下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和星海花园3号楼4号内2号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付永薇、烟台隆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付永薇下落不明,公司无人受领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78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付永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329429.28元(暂计至2016年12月25日),并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2、由付永薇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3、确认原告对登记在付永薇名下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288号星河城14号楼1单元1602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烟台隆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润成汽车销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维胜、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芝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宋艳艳、毕可龙:本院执行的烟台广信典当有限公司与宋艳艳、毕可龙典当纠纷一案,本院(2011)芝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本院依法委托烟台力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宋艳艳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园城路82号内39号房产进行了评估。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力达评估(2017)SF03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2)芝执字第831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该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的房产价值为人民币530613元,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宋艳艳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园城路82号内39号(房屋所有权证:烟房权证芝字第241697号、建筑面积:93.50平方米)的房产。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内以书面形式向院提出。逾期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通过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上述房产,不再另行公告,拍卖日期以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为准。若拍卖未成交,本院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不再另行通知。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宋文强、张福娜、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芝民一初字第186号判决书。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山东信息市场烟台实业发展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崇堂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602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侯占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多次寻找不到你,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侯占光补偿款2344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6元、公告费560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王俊博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多次寻找不到你,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俊博抚养费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吕寿高、李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其开诉你与林守勤、林守国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查找不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只楚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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